强行与同居的未婚妻发生性关系 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9-01-22 作者:程智华律师
李某与欧某于2010年3月相识,后相恋。2011年4月16日双方按照农村的习俗摆酒订婚,并在外租房同居。2012年9月份,在两人准备结婚之际,却因为新房的装修问题闹矛盾,李某回了娘家。2012年10月1日晚,欧某喝了酒后来到李某住处,欲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提出自己来了月经,欧某不信,最终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对于欧某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性,有意见认为,虽然欧某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但因其两人早已定婚并同居,虽说没到民政部门打结婚证,但在大家眼里他们俩已是夫妻,其性质类似于事实婚姻,而在我国“婚内强奸”一般是不认定为犯罪的。故对欧某不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本文认为,欧某以暴力、强迫的手段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其构成具有如下特征:(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二)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三)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四)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从强奸罪的定义及其特征中可以看出并没有因为某些妇女的特殊身份,而排除在被保护的范围之内,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才是关键所在。而犯罪主体也没有特殊要求和例外情况,只要是年满14周岁的男性即可。
虽然在我国“婚内强奸”是否入刑仍存在很大的争议,但在我国已有对“婚内强奸”判处有罪的案例,更何况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并非夫妻关系,当事人双方虽办了订婚酒,并已同居,但并非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关系,早在2001年出台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夫妻的名义同居的,已不认定为事实婚姻。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非夫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综上,本案中欧某以暴力、强迫的手段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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