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员工试用期无业绩 公司解除合同被判违法
发布日期:2019-02-11 作者:程智华律师
2017年2月24日,王女士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王女士每月工资1万元。
2017年4月10日,公司向王女士邮箱送达了一份绩效合同,其中规定员工入职三个月内打款客户为0则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月15日,公司再次向王女士发出一份通知,以王女士入职满三个月签单数为0为由,将王女士职位由顾问调整为初级顾问,薪资也作相应调整。5月23日,公司送达解聘通知,以王女士业绩不合格,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对王女士予以解聘,并通知其于当天18点前办理交接手续。
次日,王女士以怀孕、工资未足额发放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5371元。
2017年8月21日,朝阳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不服仲裁裁决,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判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女士正常工作至2017年5月22日。对于绩效合同的规定,王女士并不认可,王女士认为其尚未到6个月的试用期,因此不认可公司的考核结果,同时王女士提交了2017年1月其怀孕体检的超生检查报告。公司表示,对于王女士怀孕的情况,该公司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有力证明王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王女士于2017年1月已怀孕,该公司应在充分考虑王女士怀孕特殊时期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在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提交的多封邮件中,只体现了公司单方告知王女士降薪调岗,未体现出双方关于工作内容及岗位的协商过程;且在降薪调岗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又以“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没有及时完成且谎报工作完成情况,业绩不合格等情况”“不符合该工作岗位要求”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法院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继续履行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庭后,主审法官姚岚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对于员工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并送达员工本人,并为员工提供申诉的机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孕期女职工,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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