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广州合同纠纷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发布日期:2019-02-21    作者:张静律师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必要内容,它是保证债权的存续期间,超过了这个期间,债权人的保证债权归于消灭,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规则相同,担保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担保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崔晓文律师
浙江宁波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