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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擅自承诺以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3-11    作者:刘艳华律师
前言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紧密的人身以及财产关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对外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该承诺对另一方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呢?对此存在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以及由承诺提供担保的一方承担个人责任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那在实务中到底采取的是何种观点呢?具体又是怎么处理的呢?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
冯春花、马晓琴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号:【(2016)陕民终654号、(2018)最高法民再198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
冯春花与赵玉科为夫妻关系。2014年2月28日,出借人贾延成(甲方)与借款人马晓琴、李明(乙方)及保证人赵玉科签订《借款合同》,载明贾延成同意给马晓琴、李明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对保证责任约定,保证人以保证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贾延成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签字,李明在乙方处签字,马晓琴未签字,赵玉科在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人(配偶)财产共有人处空白。
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出借人贾延成提起仲裁,裁决结果认为保证人赵玉科对借款人所借款提供的保证责任,属于人保的范围,并不涉及对物权的处分,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故所签订的保证担保条款合法有效,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赵玉科妻子冯春花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贾延成、赵玉科、李明恶意串通损害其的合法权利,合同无效,且合同中其并未签字,保证条款未生效,并向法院起诉。


裁判意见节选:
一审中院意见:《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约定中赵玉科承诺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借款合同保证人(配偶)财产共有人处空白,赵玉科之妻冯春花未签字。……因赵玉科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冯春花同意的情况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了冯春花的合法权益,故该承诺对冯春花无约束力。综上,冯春花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高院意见:案涉保证条款的效力已被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就本案而言,赵玉科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保证债务,系无偿保证,因为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也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待给付,该保证债务的设定并没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应认定为赵玉科个人债务。冯春花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亦不具备诉讼利益,故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冯春花的起诉。


最高院意见:关于案涉《借款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赵玉科本人作为保证人已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冯春花在该合同中未签署姓名并不影响赵玉科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赵玉科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赵玉科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冯春花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冯春花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冯春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分析延伸:上述案例中各个审理法院对于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擅自承诺以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债务,基本观点都是一致的,均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区别之处也非常明显,二审高院虽将该担保债务认定为保证人的个人债务,但其并未对该担保责任的范围进行限定,同时以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保证人配偶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合同的约定,即实质上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个人的担保责任,这种做法很有可能损害保证人配偶的权益,导致利益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相对应的,一审中院以及最高院的处理就显得更为合理,小编也是赞同此种处理方式。一审中院以及最高院同样将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擅自承诺以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同时,该法院对担保责任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以个人财产对应个人债务,将家庭财产排除在外,相应的担保合同/条款对保证人配偶不具有约束力。这种处理方式显然更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擅自承诺以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通常应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由承诺担保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而非家庭财产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在实际案件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分析才能得出最终的结论。结合上述案例以及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小编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第一,从形式方面来进行分析。具体指的是合同的签订过程,首先看担保合同或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中是否明确约定应以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承担该担保责任,抑或明确该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是否夫妻双方均在合同中签字确认,抑或虽然只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配偶方进行了追认。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的话,则在形式上可以认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承诺担保方以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从实质方面进行分析。具体指的是承诺承担该担保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什么,该担保行为是否为家庭生活带来利益。担保行为可以细分为无偿担保行为和有偿担保行为。如果为无偿担保行为,即承诺承担该担保责任并未带来收益,也不可能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应认定为个人担保责任,应以担保人个人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为有偿担保行为且担保人将该行为获取的利益用于家庭生活的,则应将该担保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一同承担该担保责任。
最后是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小编更倾向于认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诺对外承诺担保,由此产生的担保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另一方存在事后追认,又或担保行为获利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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