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后虚构债务 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发布日期:2019-03-12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例简介:丈夫冒名顶替卖房
万某与刘某在朋友聚会时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同居八年,期间刘某曾因父亲生病向万某借款5.94万元,后未偿还。俩人后因感情失和分手,分手后不足一月,刘某便与新男友交往。万某得知后心中气愤,找到刘某后胁迫她给自己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2万元的借条。几天后,万某拿着借条找刘某沟通,解释自己胁迫刘某打借条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与新男友分手,并不是为了催要借款,且借条中的载明的金额不是双方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留心的刘某使用手机录音记录了双方谈话的过程。后万某因催要钱款无果,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2万元。
法院判决:以实际借款金额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万某出具的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万某在电话录音中对涉及借条的相关表述,并不能认定双方就八年时间内借款12万元的法律关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万某向法庭提交的转款记录及刘某自认等证据只能证明刘某向其借款5.94万元的事实,且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借款12万元的事实。法院最后判决刘某偿还万某借款5.94万元,驳回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恋人分手后虚构债务,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在本案中,刘某向万某出具的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万某在电话录音中对涉及借条的相关表述,并不能认定双方就八年时间内借款12万元的法律关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万某向法庭提交的转款记录及刘某自认等证据只能证明刘某向其借款5.94万元的事实,且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借款12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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