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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之夫妻感情破裂篇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张梅律师
    在我国《婚姻法》关于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对离婚案件来说,夫妻感情具有浓厚的个性化主观色彩和深层次的隐秘性,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确实是此类案件审判实务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9年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把握“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支持,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但是缺陷也较为明显,其中有些情形应认定为婚姻无效,而不是感情破裂情形。而1981年作出的《婚姻法》剔除了《若干意见》中属于婚姻无效的具体事由,但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列举的5种感情破裂的具体事由,其所例示的离婚理由与审判实践已脱节,”已远远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缺乏操作性。对夫妻感情的判定标准,主要还是依靠法官的判断和认定。
    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不少法院主要有以下三中认定方式:
    1)是否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如果存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具体事由,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一般都会准予离婚。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就应慎重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前述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婚姻法》第条、第13 条、第34 条关于军婚和妻子在怀孕、妊娠期间两种情形。
    2)看离婚次数。如果离婚当事人首次到法院要求离婚,除非双方都协商好离婚(除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5种情形),一般不应准予离婚。在过了六个月后,如果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就应当准予离婚。
    3)综合情况。审理离婚案件,不仅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还要考虑婚生子女的利益及社会效果。也即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还会考虑离婚是否会对子女或一方造成伤害,如果存在的话,即使夫妻感情事实上已经破裂,离婚也将不被准许,仍必须维持下去。
    二、存在的问题
    从法理、法律依据、制度等层面上看待上述做法,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弊端将暴露无遗,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1)机械适用法律。认为只要存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法定离婚事由,就应该判处离婚,否则应推定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2)滥用自由裁量权。实践中以离婚次数来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做法,违背了我国法律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的规定。
    3)主观因素难以把握。虽然有部分法官提到在离婚案件中要综合考量,但是要综合考量哪些因素,却众说纷纭。对于如何认定夫妻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因素,却没有统一的标准。
    三、解决路径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可分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好坏、有无和好可能三个方面。
    1、婚姻基础的评判
    婚姻基础,是指婚姻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又可从双方结合的方式、对结婚对象的了解程度、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这样,我们将“婚姻基础”划为三个具体的指标:
    1)结合的方式,主要反映该婚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还是受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自愿,在实践中可要求主张受到了强迫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否则一般推定为当事人是自愿结婚的。
    2)对结婚对象的了解程度,主要反映双方是通过恋爱有充分了解,经过慎重考虑而结合的,还是一时冲动草率结婚。在实践中,一般通过双方恋爱交往的时间来考察,可以1年的时间为基准,如果双方交往1年以上,可以认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牢固。
    3)结婚的动机和目的,主要反映双方结婚是因真心相爱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等其他目的,或者是在迫不得已(如已怀孕)的情况下结婚。同时考虑到由于“门当户对”意识是中国婚姻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我们把婚前双方是否般配,也可作为影响婚姻感情的量变。
    2、婚后感情好坏的评判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后经过培养、发展形成的互相关切、忠诚、敬爱之情。婚后感情的好坏,可通过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离婚时的感情状况、离婚原因这三个方面认定。
    1)婚后发展趋势,主要是结合婚姻基础,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可从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亲密度、交流深度来分析。
    2)离婚时的感情状况,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感情的状况,具体通过查明夫妻有无分居,分居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来认定。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因感情问题已分居一年以上,则认为该感情已出现较大裂痕;如果没有分居或分居还不到一年,则认为此时婚姻还有挽回的余地。
    3)离婚原因,可以反映夫妻冲突的主要矛盾或争议的焦点。夫妻冲突主要体现在夫妻之间有无家庭暴力、夫妻争吵的频率、是否存在婚外情。在实践中,应对家庭暴力的程度以轻微伤为标准,如果存在一次轻微伤程度以上的伤害,应认定为该因素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发展。夫妻争吵频率,按争吵总次数除以天数计算结果,如果平均每3天就有争吵的话,应认定为该因素不利于夫妻感情发展。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存在婚外情,应认为对夫妻感情发展非常不利。
    3、夫妻有无和好可能的评判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临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1)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主要是看夫妻关系冲突及恶化的程度。
    2)有无子女,子女是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可以对夫妻感情产生的调节作用。
    3)有无悔改及和好行动,主要是有过错一方有没有悔改的行动,是否向另一方提出希望和好的请求。
    总之,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婚后感情发展是否良好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都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参考标准,通过对这些内容进行评估判断,可以比较客观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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