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公司未收回货款竟让员工赔偿

发布日期:2019-05-10    作者:池万浩律师
公司的货款收不回来,销售员工就要为坏账买单?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桩公司起诉自家员工的案件作出判决,对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销售员工赔偿未收回货款222932.9元并承担货款利息236694.53元的请求,嘉善法院不予支持,并于近日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来,这名被迫“背锅”的员工是这家公司的专职市场营销员胡先生,他在2008年底应聘于这家公司时签订了一份《营销承包合同书》,这份合同除了对胡先生的日常工作作出规划外,还详细规定了胡先生在工作中的销售提成和货款逾期到账的赔偿。如全年销售额在60万元以内胡先生就能拿到纯利润50%的提成,但公司的产品出库90天内货款必须到账,否则公司会按月息的一定比例给出罚息,如果货款超过半年还未到账,胡先生就不得不按这些死账、坏账的80%对公司进行赔偿。
    胡先生的产品营销工作干得并不顺畅,一段时间下来,被拖欠的货款竟累积到了一个不小的数额。2018年11月22日,公司拿着当初签订的《营销承包合同书》,将胡先生起诉到了嘉善法院,要求胡先生赔偿未收回的货款22万余元以及需要承担的货款利息23万余元。
    面对这样一笔巨大的赔偿款,胡先生满怀愁苦,他只能寄希望于法院能为他主持公道。嘉善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营销承包合同书》,按其内容显然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营销承包合同书》中关于迟延回收货款由被告承担罚息和死账、坏账应收款由被告赔偿70%或者80%的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