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无效
发布日期:2019-05-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
答:甲乙双方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价款2000万元,甲公司应于三个月内支付并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实质支付之日。后甲公司未支付款项导致本案诉讼。甲公司抗辩因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也因无效。
我们认为,应综合分析协议内容所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及施工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应是否冠以“补充协议”称谓而简单认定二者之间主从关系,如果协议内容属于承发包双方对于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具有独立性,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权利条款的效力。本案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补充协议必然无效,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不当扩大合同无效后果边界亦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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