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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后房产分割中婚前买房情形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9-05-27    作者:张国权律师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条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该不动产为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以前,父母出钱买房必须明确表示赠与其中一方,否则就算双方共同财产。而许多人往往担心公证等证明的方法伤感情,没做证明,又导致之后的财产纠纷。曾技芝解释,若按此征求意见稿,假如一套50万元的房子,男方父母出30万,女方父母出10万,男女方自己出10万,那么男方占的份额就有 70%,女方占30%,离婚时也是按这个比例分割。少了很多麻烦。使财产得到更合理的分割。
        [条款]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曾律师说以前就代理过一件案子。结婚后,男方背着女方借钱买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两人闹离婚,第一次女方撤诉。男方在女方撤诉后再次起诉前将房子卖了,把钱还给亲友。女方再次起诉男方,认为男方买房钱是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房子追回。而意见稿规定,这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追回。至于夫妻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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