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 查看资料

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遗产如何处分?

发布日期:2019-05-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曾某1称,我父母亲系刘某和曾某4,刘某与曾某4系夫妻关系,曾某2、曾某3、曾某1分别系其二人之子、之长女、之次女。1964年,曾某4与刘某因移民分得3间房屋。该房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号。1980年左右,刘某、曾某4在该院内建西厢房2间。2013年4月27日,曾某4去世。现双方因上述房屋继承事宜产生争议,故曾某1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刘某辩称:争议的三间正房系刘某和曾某4的共同财产,曾某4去世后,一间半系曾某4遗产;就赡养而言,三个子女均进行了赡养,谁多谁少无法区分;曾某2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曾某2操办了丧葬事宜;刘某对曾某4的照顾比较多,且刘某年事已高,应当多分得遗产。
  曾某2辩称:曾某2对曾某4尽了赡养义务,其他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因此曾某2应当多分;认可曾某4和刘某在一起单独生活,但2001年曾某2搬出来之前,曾某2和曾某4、刘某在一起生活。
  曾某3辩称:曾某4、曾某2对房屋翻修时,就是更换房瓦,要求依法分割房屋。
  二、法院查明
  刘某与曾某4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儿子曾某2、长女曾某3、次女曾某1。1964年,曾某4与刘某因移民分得3间房屋。房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村x号。2013年5月27日,曾某4去世,其父母均先于曾某4去世。曾某4生前未留遗嘱。刘某与曾某4在一起单独生活。
  曾某1、曾某2、曾某3、刘某均认可涉案房屋系曾某4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曾某2主张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对争议房屋进行了翻修;曾某3认为翻修时,曾某4和曾某2均参与了;刘某认可曾某4和曾某2翻修房屋的事实;曾某1亦主张在翻修房屋时出过力。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号院内北正房三间中百分之六十四的份额归刘某所有;上述院内北正房三间中百分之十二的份额归曾某2所有;上述院内北正房三间中百分之十二的份额归曾某3所有;上述院内北正房三间中百分之十二的份额归曾某1所有。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家庭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析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刘某和被继承人曾某4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曾某4的遗产应为涉案房屋份额的百分之五十。
  曾某2、曾某1均主张翻修涉案房屋时出资出力,该行为应当视为对刘某与曾某4的帮助行为,并不能形成新的共有关系。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x号院的北正房三间,应当属于刘某与曾某4共同财产,刘某与曾某4对于该房屋各享有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涉案房屋继承开始后,本案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曾某4的配偶刘某和子女曾某2、曾某3、曾某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涉案房屋在析出属于刘某的二分之一份额后,另外二分之一的房屋份额应当为曾某4的遗产范围。鉴于刘某与曾某4长期共同居住,故在分割曾某4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曾某2、曾某3、曾某1均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曾某4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该三人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继承。于法有据,法院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