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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银行办理两张信用卡透支,有可能累计计算透支额度的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6-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XXX,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于2019年1月1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29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二、审理经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二部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X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吴XXX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行办理一张卡号为46×××83的信用卡,自2015年11月3日开始透支未还。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吴XXXXX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00的信用卡,自2016年3月11日开始透支未还。至2018年4月30日,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其中,卡号为46×××83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9025.64元;卡号为62×××00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9346.93元。两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58372.57元。
四、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通知书和记录、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吴XXX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XXX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X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XXXXX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XX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吴XXXXX退赔被害单位本金58372.57元及孳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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