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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出让土地已停建五年,收回该地使用权决定合法有效

发布日期:2019-06-06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涉案国有出让土地已经停工建设达五年以上,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于20131月、201410月、20179月三次对原告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144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作出闲置土地认定,并在进行相关调查听证后对原告作出了x国土资收闲地字[2018]xx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决定合法有效。2019121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诉讼,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土地闲置
一.引言
国有出让土地已停建五年,收回该地使用权决定合法有效,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原告xxxxx矿山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091111日以招拍挂的程序,拍卖位于xxxxxx大道南侧,面积为144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原告以138.24万元土地出让价取得该地的使用权。
(二)原告于201211月前在完成围墙、大门、厂房及办公楼的基桩等项目建设后便中止了建设。20131月,xx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土地闲置行为进行调查,以该宗地闲置期限超过1年作出了征缴闲置费的处理,原告于20132月缴纳了土地闲置费。
(三)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412日作出x国土资收闲地字[2018]xx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无偿收回144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1868日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复议维持决定。20188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涉案国有出让土地已经停工建设达五年以上,原告虽然进行了相关基础项目建设,但在本次诉讼举证期限内仅出具了1948457元人民币的施工合同和结算单,既没有提供其对上述地块的已投资额和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有效鉴定评估资料,也没有提供其在国土部门多次作出土地闲置认定期间进行了动工或申请改项及改变土地用途和因其它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充分证据。
(二)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于20131月、201410月、20179月三次对原告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144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作出闲置土地认定,并在进行相关调查听证后对原告作出了x国土资收闲地字[2018]xx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决定合法有效。2019121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讨论
(一)原告认为:原告取得土地后未能如期竣工是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造成的,政府承诺原告在20109月取得采矿证,但因国土、安监等部门程序原因导致两次挂牌失败,在未解决原材料来源前提下,同时因政府规划改变了周边土地用途,原告的该宗土地东面变成安置住宅用地,西面变更为驾校用地,致使原告厂房等工程建设被迫停工待建。
(二)答辩意见:被答辩人取得案涉土地后,按合同约定开始动工建设,完成厂房及办公楼的基桩等项目建设后便中止了建设。xx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答辩人土地闲置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原告未达到开发建设要求。被答辩人称工程未能如期竣工的原因是由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xx县祠堂圩方解石开采许可无直接关系,该地块只用于厂房建房,不存在由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因素。
(三)法院认为: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五保户的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不归所在村民委员会所有。2.征收拆迁:认为征地行为有违法之处,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3.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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