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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状告被告保险公司,获团体意外险全额赔偿

发布日期:2019-06-09    作者:李大贺律师

曹某某生前为第三人新乡市联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第三人于2017年9月13日前,以其员工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第三人签发了保险单,给与第三人提供的死者每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万元的保额,曹某某为其中的被保险人之一。2017年10月27日13时许,曹某某受伤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等损失。曹某某亲属作为本案被保险人曹某某相应保额的受益人,为此多次找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协商保险理赔,但终遭拒赔。故,曹某某亲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作为原告,委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李大贺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诉讼至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赔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万元,合计13万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豫0725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赔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万元,合计13万元。诉讼费2900元,亦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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