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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婚姻家庭法的传统和现代化区别

发布日期:201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就婚姻家庭法而言, 其主要指的是对婚姻家庭主体关系的发生和变更以及终止, 还有对因此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的一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可以说, 婚姻家庭法是“私法”与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构成, 同时, 和公民的生活紧密联系。婚姻家庭法不只具备传统的民族特点与伦理性, 而且还具备广泛的适用性, 但是, 从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可以看出很多不足, 所以, 非常有必要对婚姻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完善。鉴于此,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法的传统和现代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 传统; 现代化; 探析;
  
  婚姻关系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是最为基础, 同时也是非常复杂的一种社会关系, 就整个社会而言, 其就是由不同的婚姻关系所组成的, 现实社会中, 婚姻关系与婚姻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道德传统都是可以反映国家道德、伦理观念的一种直接体现。中国的婚姻法律提出, 伴随着私有制产生很早就出现了, 然而因为古代各个社会时期所突出的社会特点, 也是儒家纲常伦理的主要彰显。现阶段的婚姻家庭法是指新中国以及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 截至目前为止, 已经进行了多次的修改, 然而, 因为现行婚姻法在结构与体例上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所形成的, 整个立法的观念与结构对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来说并不符合。
  婚姻法
  一、婚姻家庭法发展的不足之处
  
  (一) 部分立法原则化, 和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符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 对于隔代家庭的未成年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国存在很多父母把子女寄托给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的现象, 然而监管过程当中未成年子女自身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 只能让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关与侵权人提出权益保护, 孩子的委托监护人并不能享受法定代理人资格, 该问题的出现, 导致法定监护人的经济受损, 同时, 还会造成救济不及时;二是, 对探望权没有完善的规定。在婚姻法中, 只对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探望权进行了规定, 然而并未涉及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在非婚生子女探望权方面的规定, 在法定探望权上具有很大的矛盾;三是, 收养制度非常苛刻。现阶段我国收养法当中所规定的收养人只对不育夫妻有所保护, 并未对有生育能力收养孤儿的好心人士有明确规定, 不能对其权益有明确保障。
  
  (二) 注重婚姻关系, 缺乏对家庭关系的重视
  
  就严格意义来说, 婚姻家庭法的名称是婚姻法, 其所面对的对象也主要是指婚姻家庭当中的两性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亲属关系, 并未将亲属关系进行细化。加之, 家庭关系并不可以完全依赖于法律规定, 家庭关系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 也就是说很多人都是运用社会观念对家庭关系进行制约以及调整。然而其亲属制度严重缺失, 造成我国法律体系发生很大的矛盾, 例如, 《民法通则》, 实际上是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看作是亲属, 但是《刑事诉讼法》时把上述主体关系排除在外。婚姻家庭法的重中之重是指两性关系与由两性关系所衍生出来的亲属关系, 然而该规定和现实当中的亲属关系是相互脱离的。婚姻家庭法的制度并未转变成家庭的法律制度, 特别是在监护和非婚生子女方面的规定, 还有扶养基本情况等, 都需要进行完善。
  
  二、婚姻家庭法的优化措施
  
  (一) 运用广义录属法编制
  
  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来说, 可以运用广义亲属法的编制形式把《婚姻法》和《收养法》综合为《亲属法》的核心内容, 并将其纳入到民法典当中, 把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法律规范进行扩大, 将其调为整亲属关系下的法律规范, 进而制定一个全面的和系统性的婚姻家庭的法律体系, 同时, 还要辅之有关的单行法与其他类型的规范文件。
  
  (二) 要和民法典进行结合
  
  比如与继承法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法以及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法进行结合, 注重婚姻关系, 重视婚姻关系中所衍生出来的亲子和养老关系, 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进行详细规定, 并确定有关的法律后果, 同时, 还要尝试把婚姻家庭法和刑法与诉讼法等多种法律进行衔接, 让婚姻家庭法可以真正成为现阶段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 对法律内容进行完善
  
  从基本法层次上对亲属范围和种类进行规定, 并制定未成年子女自身权益进行保护的原则, 明确亲权内容和婚生子女内涵, 同时, 制定完善的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与收养制度, 对探望权进行完善。引入新的监督理念, 将其细化为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同时, 还要明确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对婚姻公告进行制定, 发布我国老年人实行再婚的保护文件;此外, 还要规定和完善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制度, 制定针对性地《家庭暴力防治法》, 建立救助机制, 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以及约定财产进行细化, 在此基础上, 对我国离婚损害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 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和进步势在必行, 这位很多婚姻家庭关系有一定的保障, 加之, 经济社会的影响, 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 因此, 非常有必要加强对于现行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完善, 进而推动其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孟令志。两岸婚姻成立法定形式之比较研究[J].私法研究, 2016, 19 (01) :315-325.
  [2]杨遂全。当前各种编繤民法典的预案仍存在的重大疏漏[J].民商法争鸣, 2016 (00)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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