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坠落物砸车未察看 以交通肇事逃逸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19-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8年12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普通小型客车搭载李某某经S308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308线60KM+900M平江县三市镇某路段时,撞上了行人赵某、陈某、冯某,其中被害人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害人赵某的近亲属五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五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失。被害人陈某、冯某自愿放弃追偿。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人李某持有准驾车型代号为C1的驾驶证。
该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辩解事故发生时以为是前面行驶的车辆掉下石头砸到前挡风玻璃,从而离开现场的。经审查,同车人员李某某证言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发现前面有车辆。同时肇事车辆的鉴定意见证明,车辆右前部前中网右端、引擎盖前端、前挡风玻璃右端、右后视镜镜框与行人发生碰撞。由此可见,事发时情况与被告人李某的判断相去甚远。在车辆发生剧烈碰撞时,李某未停车下车察看现场、未报警,而是驱车逃离现场,在未发现前车时并未返回犯罪现场,故认为被告人李某对是否撞人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有逃避惩罚的主观意图,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某保险公司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采纳,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当全部由被告人李某承担。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并考虑到对被告人李某判处非监禁刑更有利于实现对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赔偿,依法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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