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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可以强行征收土地吗?违法征地会受到哪些处罚?|房屋征收中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9-06-2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征收方可以强行征收土地吗?违法征地会受到哪些处罚?
京平律师答: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了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因此征收土地是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的:(1)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求;(2)征收必须具备法定的权限,依据法定程序进行;(3)必须实现公平补偿。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违法征地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征收中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京平律师答: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对召开听证会的具体程序规则进行详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中的听证会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人民政府于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3)举行听证,提交证据、理由;(4)有关政府部门陈述意见;(5)听证代表发表意见;被征收人提出事实与理由,并进行陈述和申辩;(6)最后陈述,各方发表陈述观点及补充意见;(7)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听证申请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其他代表、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陈述、质证、申辩等内容。在听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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