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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融资套贷 虚假意思表示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9-07-08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案情提要】 熊女士与魏先生是再婚夫妻,魏先生与前妻有一婚生女儿魏某。熊女士与魏先生再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北京朝阳区北苑家园秀菊南园某房屋一套。2009年,熊女士与魏先生的公司遭遇资金周转困难,遂商议通过将上...【案情提要】

熊女士与魏先生是再婚夫妻,魏先生与前妻有一婚生女儿魏某。熊女士与魏先生再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北京朝阳区北苑家园秀菊南园某房屋一套。2009年,熊女士与魏先生的公司遭遇资金周转困难,遂商议通过将上述房屋过户给魏某的虚假买卖形式,向银行套取贷款资金145万,为防争议,熊女士与魏先生签订财产约定书,魏某出具书面声明,对上述事实予以确定。之后三方按约定配合,顺利获得银行贷款,此后也一直相安无事。但2011年后,熊女士与魏先生感情出现危机,魏先生向熊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要求时丝毫未提及上述虚假房屋买卖事宜。熊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张涛律师进行诉讼维权。
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经研究分析,遂代理原告熊女士起诉魏先生父女,要求法院确认其与魏先生父女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2012年12月19日14:00,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在涉外法庭对本案进行判决,判定原告熊女士与被告父女于2010年1月11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至此,张涛律师代理原告熊女士的该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以胜诉告终。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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