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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 民事起诉书

发布日期:2019-08-02    作者:李会民律师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某,女,200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
法定代理人:张*,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811984122114520,住址:河北省*市*镇*村,电话:**********。(系原告母亲)
被告:张**,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2198011141410,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电话:*********。(系原告父亲)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自2010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抚养费共计12000元(按每月200元计算);自2015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抚养费共计24000元(按每月500元),总计360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自2019年6月28日起每月按时支付给原告13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张*与原告母亲张*的婚生女,张*与张**于2010年6月28日在阜阳市太和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原告还不满两周岁。其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200元,到十八周岁止”。但是被告自离婚后从未支付过分文抚养费给原告。
随着原告年龄增长,各项花费逐年增加,物价也是日渐上涨,原告母亲长期一个人负担原告的所有开支早已力不从心,原告和母亲的生活捉襟见肘、狼狈不堪,故原告希望被告履行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将之前欠付的抚养费付清,以后每月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给原告,让原告能和其他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享受到父母的关爱。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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