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公司未给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日期:2019-08-06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介绍:未缴纳社保费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5年8月张三到欣欣公司工作,约定欣欣公司每月支付张三工资12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欣欣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工资。2006年9月,张三从欣欣公司辞职。2006年10月张三发现工作期间欣欣公司没有给其购买社会保险,便要求欣欣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欣欣公司拒不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张三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张三向仲裁委提交了工牌、活期存折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1、欣欣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2、以未支付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给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欣欣公司应为张三补缴所有欠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张三已经自愿与欣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其就不能再以该规定来追索经济补偿金,因此,张三的该项请求未得到仲裁委支持。公司未给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说法: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追索经济补偿金
1、关于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结合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进行认定。本案中,张三的所举出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其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欣欣公司不能以没有劳动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建立。
2、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本案中,张三已经自愿与欣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其就不能再以该规定来追索经济补偿金,因此,张三的该项请求未得到仲裁委支持。
【如果侵犯著作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