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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力出租本村使用的自然资源吗?

发布日期:2019-08-13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介绍: 村民将承租的集体土地转租被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013年4月28日,某县自然村征服组与张三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由张三租赁征服组菜喜码头“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土地。合同签订后,张三一直未使用租赁场地。2015年9月15日,张三与启赋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将租赁土地转租给启赋公司。双方约定租赁用途为沙石堆放、加工生产及转运,租金120万元。启赋公司实际支付首期租金80万元。因征服组村民阻扰启赋公司生产加工,启赋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张三之间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张三返还启赋公司已支付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确认转租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诉争区域属于滩涂性质,系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因此征服组将该地块出租给张三,张三又转租给启赋公司的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启赋公司与张三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张三返还启赋公司租金80万元。
律师说法: 国有性质的资源禁止生产经营
1.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国有性质的滩涂,附近村民在河道枯水期对滩涂“习惯使用”,只要对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不构成危害,有关部门往往并不严加禁止,但如果将滩涂用于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威胁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则为法律所不容许。
本案中, 启赋公司通过转租形式“租赁”本案滩涂后,进行砂石粉碎加工活动,产生大量噪音、粉尘污染,对水域环境和安全造成危害。人民法院确认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国有滩涂,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判决双方当事人以国有滩涂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制止了在国有滩涂上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了国有自然资源,维护了岷江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和河道通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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