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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力健”老人鞋涉嫌虚假宣传被起诉,结果会怎样?

发布日期:2019-08-19    作者:王景林律师
“足力健”老人鞋涉嫌虚假宣传被起诉,结果会怎样? 作者:王景林  上海律师     喜欢看电视的人可能都知道,经常能看到“足力健”老人鞋的广告。“穿上足力健老人鞋,就敢出门走一走了,踩在雨雪、湿滑路面上,一点儿也不打滑”。“走路的时候不怕摔倒,走在冰上我心理也踏实”。这些广告词,估计很多观众已经熟知。 江苏邳州市64岁老人袁玉华,看到广告后,就在当地商场购买了多双不同季节的足力健老人鞋。去年九月一天,下着小雨,她穿着足力健老人鞋,从家属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老人从当地一家超市购物出来,下台阶时,脚下一滑,跌坐在台阶上。后经检查,造成右胫骨平台外后缘骨折。出院后,老人与厂家协商赔偿事宜,厂家不承认产品质量有问题,认为应当由商场及自己承担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自愿补偿老人1.2万元,并要求老人签订协议,保证以后不再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反悔。 老人原以为摔伤的腿会慢慢恢复,但事发近一年了,发现受伤的小腿肌肉开始萎缩,不能接地正常行走。老人委托律师,正式起诉足力健的厂家以及代言人张凯丽,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暂计57,815.51元(伤残赔偿金及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再计);判令厂家承担惩罚性赔偿111,789.54元;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向老人公开赔礼道歉。 说实话,厂家就怕遇到这种突发性事件,现在网络传播又广又快,会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稍不注意,可能还是灾难性打击。就本案相关问题,现作如下简要分析。 厂家为什么未能阻止老人起诉呢?一种可能是,老人委托律师起诉,厂家并不知晓。直到律师立案后,媒体开始报道,厂家才知道。一种可能是,老人起诉前,已与厂家沟通过,厂家认为并非自己的质量问题,之前已作过补偿,并未同意老人的要求。我们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我们不怕打官司,可能厂家做好背水一战的准备了。如果最终经检验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可以不用赔偿不说,还可以借此好好地宣传一次,这种宣传可能比广告的效果还好。但在打官司这段时间里,厂家的损失可能会不小。以后若检验质量没有问题,厂家有可能会提出反诉,要求老人赔偿损害商品信誉造成的损失。 老人可以反悔吗?我们看到老人与厂家所签订的协议,其中明确写着“乙方认可在商场门前滑倒受伤一事与甲方无关,乙方收到甲方支付款项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与‘足力健’相关的任何门店主张任何权利,甲方及相关门店不再负有其他任何赔偿责任”。“本协议由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内容提出反悔”。对于该协议,一般认为不得再反悔。但现在造成小腿肌肉萎缩,还不能正常走路,可以认为系重大误解,如果不允许“反悔”,显然有失公平,鉴于此,实践中法院可能会支持“反悔”。本案比较特殊,相信法院处理会比较慎重。 厂家需要承担责任吗?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合格,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产品质量有无问题,可以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后经检验,如果发现足力健老人鞋存在质量问题,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厂家涉嫌虚假宣传吗?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目前来说,还不能确定厂家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要待产品质量检验后,才能知道。 “国民妈妈”张凯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广告法》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起初的广告法中并无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该法其后经过两次修订,2015年一次,2018年一次。其中2015年修订时,增加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将来法院认定足力健构成虚假广告,可以要求张凯丽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产品质量有无问题?是否有问题,需要待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后才有结论。因此,本案结果究竟会怎样?目前无法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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