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修缮房屋和谷仓 男子盗伐林木获刑罚金
发布日期:2019-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邓某东为了修缮房屋和谷仓,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林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携带油锯、砍柴刀到明溪县夏阳乡瓦溪村“银溪甲”山场砍伐杉木,在砍伐杉木过程中,有阔叶树被杉木压倒,对妨碍行动的阔叶树进行砍伐。杉木按4米长裁筒后,滚下山堆放于路边。2018年6月26日,邓某东委托其弟弟邓某堂联系运输车辆。次日上午,农用车驾驶员曹某、张某分别驾驶农用车到达上述山场,邓某东雇员使用抓机将其砍伐的杉木全部装上农用车,农用车在行驶到附近伐区工棚路段,被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护林员发现,车辆被拦停。被非法采伐林木的现场位于明溪县夏阳乡瓦溪村“银溪甲”山场(林权证登记为“老虎窠”山场),林业基本图坐落在明溪县夏阳乡瓦溪村3林班3大班2小班,山权属明溪县夏阳乡瓦溪村民委员会所有,林权属明溪恒丰公司所有。经鉴定,被采伐林木163株,立木材积为46.8269立方米(其中杉木159株,立木材积46.5963立方米;阔叶树4株,立木材积0.2306立方米)。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邓某东赔偿明溪恒丰公司人民币35000元,明溪恒丰公司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东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砍伐他人林木,立木材积共计46.596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振东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缴纳环境修复公益补偿金,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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