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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

发布日期:2019-09-08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需注意:机动车在维修公司维修期间发生事故的,将面临保险公司依法依约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的风险。



原告凌某与被告周某、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勉,被告周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被告周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并没有逃逸,当时被告周某返回取得驾驶证后即拨打电话报案了,并已垫付原告医疗费30,000元。现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物损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事发时,被告周某是被告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临时聘用的员工,但其是下班后将该车辆开出维修公司的,故不认可其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并没有逃逸,当时被告周某返回取得驾驶证后即拨打电话报案了。现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物损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均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持有异议,原告存在非机动车违法载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被告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故现仅同意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并在之后予以追偿,但不同意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对该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周某对原告凌某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但由于本案被告周某擅自驾驶案外人刘侃交由被告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维修的小型轿车而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均不负责赔偿,故本院对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同意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予以支持,但被告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对于被告周某擅自将客户车辆驾驶肇事监管不力,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付原告凌某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55,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付原告凌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付原告凌某物损费共计2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被告周某、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应连带赔偿原告凌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256,241.7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五、原告凌某应返还被告周某预付款3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8元,减半收取计3,049元,由被告周某、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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