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之间冒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消费、套现的定性--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9-09-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的信用卡,其所设置的消费额度虽与信用卡的授信额度类似,但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犯罪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秘密性作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盗窃与其他财产型犯罪区分的主要标志。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由取得支付宝账户密码、使用支付宝花呗购买商品、退款并取现三个行为组成。
第一个行为获取方式在法律上属正当获取,该行为仅是犯罪嫌疑人后续可以使用支付宝的前提。此后,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知晓的支付宝账户使用花呗购买商品,该行为是三个行为中的核心,属于行为人采取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有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后续退货并取现的行为只是犯罪嫌疑人实现商品货币化的手段。
犯罪嫌疑人的上述三个行为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犯罪过程更符合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特征。
虽然犯罪嫌疑人的冒用行为有欺骗之嫌,但并非只要行为使用了欺骗手段导致财产转移的行为就构成欺骗。
综上,犯罪嫌疑人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密码进行蚂蚁花呗套现、取现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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