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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阑尾炎漏诊合并结肠癌,使患者失去提高生存率机会

发布日期:2019-09-11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2015年11月19日,患者因腹部不适多日入住xx二医院,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穿孔,当日行阑尾切除术。因病情加重于2016年6月28日转入xx医院,该院诊断为右侧结肠癌,2018年8月15日不治病故。2019年4月15日法院判决,由xx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陈某某、蔡某某197048.02元,由xx市xx镇卫生院赔偿陈某某、蔡某某4944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阑尾炎,医疗过错,结肠癌,生存率
一.引言
治疗阑尾炎漏诊合并结肠癌,使患者失去提高生存率机会,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陈某某、蔡某某等与xx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1281民初2322号”。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9日,患者因腹部不适多日入住xx二医院,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穿孔,当日行阑尾切除术。术后因腹腔感染延迟至2015年12月5日出院,住院17天,后转至xx卫生院门诊继续治疗。患者后于2016年3月27日至4月2日及2016年6月23日至6月27日在xx卫生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加重于2016年6月28日转入xx医院,该院诊断为右侧结肠癌,行剖腹探查术发现肿瘤广泛粘连,在该院实施化疗治疗住院41天。2017年2月25日至3月5日在xx卫生院住院9天。患者终因肠癌扩散于2018年8月15日不治病故,享年51岁。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应尽职尽力地对患者进行治疗。被告xx二医院、xx卫生院在对患者治疗期间存在延误结肠癌诊断的过错,使其失去早期手术切除肿瘤、提高生存率的机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xx二医院、xx卫生院赔偿相关项目的损失。2019年4月15日法院判决,综上并冲减xx市第二人民医院垫付款,实际由xx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陈某某、蔡某某197048.02元,由xx市xx镇卫生院赔偿陈某某、蔡某某4944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患者住院期间自始至终,医方仅考虑为阑尾炎,粘连性肠梗阻行等,对症治疗,未对病因进一步鉴别诊断,漏诊结肠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二)医方辩称:xx二医院辩称,按xx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承担责任无异议,但陈某某、蔡某某诉求的部分项目和金额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其医疗费是患者治疗阑尾炎发生的费用,不是因医疗损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患者自行承担,xx二医院不应承担该笔费用。xx卫生院辩称,其对xx大学医学院法医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无异议,但不合理的诉求应依法扣减。医疗费属于治疗自身疾病费用,不应计算赔偿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哪家住院由哪家承担。
(三)医疗鉴定意见:xx二医院、xx卫生院存在延误结肠癌诊断的过错,使患者失去早期手术切除肿瘤、提高生存率的机会,其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结肠恶性肿瘤以急性阑尾炎为主要表现时,起病急、阑尾炎症状体征明显,需行急诊手术治疗,客观上给医方诊断、鉴别诊断带来一定困难,结合该类疾病发展过程、一般临床愈合,以及医方相应的医疗条件、医疗水平、建议xx二医院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责任,参与度40%左右,xx卫生院的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责任,参与度为10%左右。
(四)法院观点:患者符合结肠恶性肿瘤伴腹腔广泛转移,最终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xx市二医院在对患者行“剖腹探查术”时,不能排除患者2015年11月19日入院时肿瘤病灶已存在。送鉴材料中未见采集大便习惯记录,临时医嘱中无大便常规检查,医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实验完检查结果不够重视,未考虑急性阑尾炎并存结肠癌的可能性,而进一步鉴别诊断或建议转诊,存在过错。xx卫生院根据患者阑尾炎手术史,经保守治疗后,出院时仍有右下腹深压痛存在,医方行胸部、腹部平片,肝胆B超检查,未针对“腹稍膨隆,右腹部脐周区触压痛明显”的体征进一步行下腹部B超、CT等检查进行鉴别诊断,或建议转诊,存在不足。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 行腹腔镜下直肠肿瘤切除术,造成小肠瘘,导致腹腔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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