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嘉寓股份证券索赔半年后过期 律师称符合条件股民继续在起诉

发布日期:2019-09-21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2017年5月,嘉寓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嘉寓股份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2007年至2009年度、2010年1月至6月)、2010年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关联交易重大遗漏。同时证监会查还查明嘉寓股份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账外支付员工薪酬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 给予嘉寓股份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的股民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赔偿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只剩半年多时间,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切勿错过最后的索赔机会。
俞强律师表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不告不理”,嘉寓股份股民如果不主动提起民事诉讼,上市公司没有义务进行赔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时发现,涉及嘉寓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民事裁定书已经上网了九份,至少有九人起诉过公司。除了公司此前公告过的王玉丽、张敏清、王飞、李进、吴炯、毛志波六人以外,还有吴韶盛、张晓洲、庄仕兰三人是未在公司年报中涵盖的。
嘉寓股份索赔条件
嘉寓股份股民在 2010年8月20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买入嘉寓股份股票(代码:300117),并在2015年6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均可以起诉索赔。
俞强律师提醒广大股民,本案诉讼时效还有半年左右将届满,股民如果要参加诉讼应该立刻行动起来,之前已经有很多股民已经拿到赔偿款,放弃索赔非常可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