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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发现肾结石行微创手术,术中大出血导致左肾被切除

发布日期:2019-10-0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李某体检发现左肾结石,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做微创手术治疗,术中,因大出血,先予以止血,并先后实施手术治疗四次。于2018107日在A医院做了左肾切除术。结合李某的损害结果及伤残标准,法院综合认定xx县人民医院应付责任比例为80%201958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17565.0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体检,肾结石,微创手术,肾切除
一.引言
体检发现肾结石行微创手术,术中大出血导致左肾被切除,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与x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1324民初5497号”。
二.基本案情
201855日,李某体检发现左肾结石,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做微创手术治疗。术中,李某因大出血,肾结石暂时不能取出,先予以止血。术后持续出现出血情况,后经xx县人民医院与其他医院专家多次会诊,将血止住,期间,先后实施手术治疗四次。后李某病情加重,于2018107日在A医院做了左肾切除术。
三.裁判结果
根据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xx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主要作用,参与度为56-95%xx县人民医院虽辩称其诊疗行为过错达不到主要责任的程度,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李某的损害结果及伤残标准,法院综合认定xx县人民医院应付责任比例为80%。法院确认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33044.32元。201958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17565.09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x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不当,损害了李某的身体,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二)医方辩称:对鉴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xx县人民医院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诊疗行为的过错达不到主要责任的程度,不应按照95%的赔偿标准计算。李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其过高的部分。
(三)医疗鉴定意见:xx县人民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义务不足、注意义务不足及结果回避义务不足等过错,该过错与李某左肾术后持续出血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起主要作用;与左肾切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起主要作用。李某左肾切除构成七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李某患病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xx县人民医院在制定手术治疗方案后,应向李某及其家属充分说明各种疗法的优缺点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同时,对于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本案,xx县人民医院在手术前未充分向李某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各种并发症,且李某在手术后持续发生出血情况时,xx县人民医院对此未予充分重视并予以纠正治疗,导致李某左肾萎缩,肾功能受损,故xx县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李某左肾切除之间具有之间因果关系,应赔偿因此给李某造成的合理损失。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行腕部肿物切除术后,因感染粘连致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2.医疗纠纷:未确认感染是否得到控制即行骨折内固定手术导致骨髓炎。3.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4.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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