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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收中选址意见书等是否可以起诉

发布日期:2019-10-14    作者:李建录律师

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据。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多个行政行为,实践中经常会有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如项目选址意见、立项复函、征地公告、强制拆迁、信息公开等提起诉讼的情况,但多数被征收人提起此类诉讼真实目的并不在于反对征收,而是对补偿安置不满意,期望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达到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目的。北京拆迁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的利害关系显然系指法律上利害关系,且由于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
        2012年6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2〕147号《关于合肥市201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葛某某在该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有一处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葛某某一家生活居住于此,并在该房屋内开办养老院,有几十名老人入住其中。由于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葛某某遂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行为提起了十余起诉讼,如请求撤销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复函、更正公告等。其中,葛某某对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以葛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葛某某提起多起诉讼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遂直接针对葛某某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经过反复做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葛某某以其提起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撤回上诉。同时,葛某某向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均全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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