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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居住小区内挪动车位被判拘役

发布日期:2019-10-17    作者:戎双双律师

【案情概况】
        2019年6月末一天晚上八点多,G先生吃过晚饭后步行到居住小区,考虑到第二天要开车出差到外地,便决定将轿车从原本停放在居住小区38号楼附近的停车位挪动到自己居住的119号楼下停车位(两个车位距离约100米左右)。G先生启动车子后便接听了一个电话,随后边开车边打电话,由于注意力分散,与前方急刹车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前方驾驶员随后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G先生当场承认喝酒了,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进行呼气检测以及抽血检测。经鉴定,G先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G先生随后被公安机关拘留,在看守所羁押7天后被取保候审。该案侦查终结后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对G先生进行了讯问,并询问其是否认罪认罚,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1~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由于G先生考虑到工作及家庭等多方因素,想给自己争取适用缓刑的机会,所以G先生没有接受承办检察官的量刑建议。G先生随后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参与刑事诉讼。 
        本人担任G先生的辩护人后,向检察院调取了侦查卷宗,与G先生核实了案情。认为G先生虽然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是存在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形,于是撰写了一份《建议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并邮寄给承办检察官。由于G先生没有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该案很快被移送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一周左右安排开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庭审中,检察院将量刑建议改为2~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法官当庭口头宣判G先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四千元。 
        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G先生及辩护律师均认为过重,G先生决定上诉。辩护人随后准备上诉材料。在上诉期间,G先生情绪波动较大,与辩护律师多次电话沟通,最初是发泄不满情绪,随后通过多方了解其醉驾的情节严重程度。由于G先生醉驾酒精含量超过了200mg/100ml,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通常难以适用缓刑。G先生担心二审会维持原判,等到关押期间适逢春节期间,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G先生最终决定放弃上诉。对于G先生的决定,辩护律师表示尊重,同样希望其现有工作不因此事的发生受到不良影响。
【案件分析】 
        本案G先生虽然没有被宣告缓刑,但是从其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等角度分析,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确实存在情节轻微、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形。主要理由如下:
一、G先生驾车时间在深夜,为挪动车位在居住小区内驾车距离较短,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G先生作为一名普通百姓,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认识程度不高,开车当时没有意识到酒后在居住小区内驾车的违法程度。案发时G先生刚将车子从停车位移出来,因开车接听电话导致与前方急刹车的轿车发生轻微碰擦。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办案说明》中记载:“民警询问报警人得知,该事故未对其车辆造成物损也无人伤,无需赔偿,故交通事故不成立”。 
        上海审判研究2016年第22期《上海危险驾驶(醉驾)审判观点汇编》中列举了六种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其中有一种为“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挪动车位。本案G先生的醉驾行为符合该类情节轻微的情形,其驾车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挪动一下车位,驾驶行为发生在居住小区内,并未驶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12号】第四条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该文件虽然是外省规定,但是对于同类型案件,法院在判断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或显著轻微方面,可以借鉴其他省份已有明文规定的操作办法。
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立法追求的社会价值,本案G先生醉驾情节轻微,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自身有深刻的悔改表现。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言,希望法院考虑其家庭状况,依法从宽处理。 
        G先生虽然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此次醉驾行为系初犯、偶犯,事发时间在深夜,在居住小区里为了挪动车位,驾车持续时间及行驶路程均很短,未造成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不大。G先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发后,G先生在看守所被羁押7天,关押期间也接受过看守所的普法教育。G先生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从事正当行业工作。 
        目前,G先生的父母均年迈(父亲71岁、母亲68岁),大儿子12岁在老家读书,小女儿2岁由妻子在家照顾,另外还有一个侄子12岁也在老家读书,亦由妻子照顾。一个大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都依靠G先生一人支撑。 
        案发后,G先生自愿认罪,对于已经发生的醉驾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出于对法院定罪量刑的担忧,G先生也在网络中查找类似醉酒后在小区内挪动车位的判例和新闻,也查找到部分地区的法院在量刑时适用的缓刑。 
        综上所述,本案G先生虽然血液酒精含量较高,但是综合全案情节而言,G先生在居住小区内挪动车位,事实上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系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自首情节,依法可以给与其缓刑的机会。
【结语】 
        由于法官审理案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然G先生本人已经接受现实,并吸取教训,笔者不做过多评价。 
        笔者在此奉劝开车人员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一旦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对自身及家庭均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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