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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最终成为植物人有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9-10-2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肖某因“突发头晕头痛,呕吐1小时”行动脉瘤夹闭术,术后出现颅内感染,植物生存等。参考鉴定意见,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根据其过错程度进行赔偿。2019年4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肖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99501.65元的70%,即419651.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以上合计459651.1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脑动脉破裂,夹闭术,颅内感染,植物生存状态
一. 引言 
        脑动脉破裂出血行夹闭术,发生颅内感染呈植物生存状态,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肖某与xx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1003民初704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因“突发头晕头痛,呕吐1小时”于2017年7月25日03:20至被告xx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当日行动脉瘤夹闭术,术后出现颅内感染,植物生存等。2017年11月25日,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出院诊断为:脑动脉瘤破裂出血、颅内感染,脑积水、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左下深静脉血栓形成、高血压病。出院医嘱:营养支持;勤翻身扣背,促进痰液引流;保持呼吸道通畅;预防压疮;防止血栓脱落、肺部栓塞。
三.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术后颅内感染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根据其过错程度进行赔偿。2019年4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肖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99501.65元的70%,即419651.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以上合计459651.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2017年7月25日,原告因脑动脉破裂出血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后做了颅内动脉瘤夹闭术,术后原告发生颅内感染,经被告医务人员抢救治疗后,原告最终呈植物生存状态,预后不良,不得已要求出院。原告认为原告发生颅内感染系被告过错所致且被告没有及时预见并发现原告颅内感染,进而延误治疗,给原告身体造成损害后果,被告理应承担赔偿后果。 
        (二)医方辩称:患者肖某于2017年7月25日至同年11月25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原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对于赔偿比例,被告同意承担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60%。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同意赔偿不超过30000元,因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等应按被告过错比例赔偿。目前尚欠被告医疗费47690.36元,请求在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一并扣除。 
        (三)医疗鉴定意见:xx市中心医院对肖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术后颅内感染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范围60%-70%。同时,1、被鉴定人肖某符合一级伤残;2、被鉴定人肖某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营养期为300天;3、被鉴定人肖某出院之日起需1人完全护理依赖致终身;被鉴定人肖某后续治疗费用每年约需要8000元或者以实际发生为准。 
        (四)法院观点:综合本案案情,以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70%为宜,原告损失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40000元计算为宜。经审理原告并不欠付被告医疗费,所以,被告要求从其应赔偿款中扣除医疗费的辩称,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2.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3.医疗纠纷:脑膜瘤术后未及时纠正低血钾导致患者因心力衰竭而死亡。4.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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