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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招工信息 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9-10-30    作者:方乐律师

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招工信息,承诺无押金找工作吸引应聘者,等应聘者上钩,再按照分工巧立名目诱骗其支付钱款,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对一起招工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后,对该案诈骗团伙的4名成员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崔某原本从事KTV的承包管理。2018年1月,崔某找到了同样做KTV管理的巩某,共同谋划招工诈骗的“财富大计”。计划制定后,崔某布置分工,开展招工骗局。首先由崔某、巩某安排其他人在“赶集网”、“58同城”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包吃包住免押金”“日结高报酬、工资不拖欠”等条件吸引求职者至四家KTV进行面试。 
        随后,耿某、董某等人作为面试经理,以服装费、IC卡费、培训费等不同名目,分别向求职者收取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的费用。之后再由董某以交点好处费可安排好职位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骗来的钱款由崔某等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 
        骗过几波钱款后,崔某等人再将求职者信息告知董某等人,进行下一步“洗工作”,即给求职者安排不符合他们求职意愿的工作,让他们做脏活累活,试用期期间也不给钱,很多求职者知难而退便不再要求继续安排工作,而有些求职者会要回部分自己支付的钱款。
至2018年7月案发,崔某等人采取招工诈骗的手段骗取钱款4万余元,受害人达40余人。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巩某、耿某、董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崔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巩某、耿某、董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巩某、耿某、董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巩某、耿某在家属帮助下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处;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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