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日期:2019-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其协助转移的资金系非法所得,仍采用隐秘、非法手段,协助他人转移巨额资金,并从中非法收取高额好处费,系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其犯罪构成同样需要符合一定的构罪要件。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一个包括数额、情节等内容的入罪标准并不是改变本罪的性质,而是将言简意赅的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构成要件予以细化。虽然法律条文没有要求数额,但是,司法解释对没有设定数额标准的犯罪在数额上予以规定的先例不少,且实践证明将构成要件从数额上设置入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即通过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可能获取财物的犯罪所获得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犯罪所得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所得”是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本案的“犯罪所得”即被盗的电线,而被告人王某获得的540元是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属于非法所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