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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房屋多分、转移财产认定

发布日期:2019-11-03    作者:庄荣华律师

 
江宁法院离婚案件
遭遇:
因感情忠诚问题、家庭矛盾、财产经济问题
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目标:
孩子、财产、房屋、隐匿财产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多次开庭---2019年4月28日强行判决离婚

南京江宁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张赜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2100元
3、房屋归我方,给付对方折价款(经过测算我方多分30万)
4、认定对方转移隐匿(17万元人民币)


重点支招:
孩子长期由我方抚养,虽然孩子较小,但与我方和我方家人有深厚感情
房屋系婚前购买,双方出资不同,我方出资巨大
房屋虽登记在两人名下,但不应当平均分割
应当照顾到房屋出资来源贡献大的一方

本案几个重点问题:
房屋涉及婚前支付、婚后支付
婚后装修,婚后还贷
这几个部分如何采取最有利的计算方式
是最关键的问题

1、律师提供法庭发问策略顺序
2、律师将有力证据分布的提交
3、在诉讼中的抚养证据继续提交

二、财产查明问题
1、我方提供了基础财产线索
2、我方提供了其他证明财产来源
3、我方提供了申请法院调查的申请
4、我方提供了财产转化的法律意见

三、孩子抚养费
1、我方提供了其基础工作的收入来源
2、我方提供了对方其他的收入来源
3、我方提供了对方转移财产的规模
4、我方提供了需要特殊照顾孩子的法定理由

最终在法律以及律师的促进下,很快进入离婚实质分配审判过程中
而这个过程的设计也是常期司法实践和协议离婚总结的经验
离婚中每一个法律问题都覆盖离婚后很漫长的时间
因此一定要精准无误,防范风险。

律师总结:
本案确实属于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涉及房屋出资的内容和层级比较多
法院最终能够支持我方的意见,也是综合全案离婚的成因和过程、律师的意见
以及双方婚姻案件过程中的付出和贡献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8日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其与被告B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B支个人账户内的约174000元的资金及对应收支情况作出说明,且对部分款项存在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出生证、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余额宝交易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关于双方婚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婚姻中产生的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分居多年,原告A亦多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应准予双方离婚。2.关于子女抚养。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本院综合分析原告A与被告B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后认为,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为宜。对于C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其实际需要,以及原告A与被告B的负担能力和其居住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以原告A每月支付被告B抚养C的抚养费2100元为宜。原告A的探视权酌情予以处理。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原、被告就房产的价值及车辆价值问题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A主张被告B支付的368000元首付款中有90000元系借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根据被告B陈述,首付款中有80000元系其借款,故根据被告B自认,首付款中80000元系其借款并由原、被告双方于婚后共同还款60000元。武夷花园室房产系原告A与被告B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不动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B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368000元-60000元),其出资在室房产分割时均应予以考虑。本院结合购房出资情况、房产贷款清偿情况、房产价值、车辆价值、车辆使用情况及子女抚养等因素后认为,以室房产以归被告B所有,由被告B向原告A支付房产折价款700000元为宜;以牌号为苏A大众牌汽车归被告B所有,由被告B向原告A支付车辆折价款40000元为宜。4.关于存于原告A处的夫妻共同存款174000元的处理。因原告A不能对该笔款项作出合理解释,且对部分款项存在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故本院综合案件审理情况,就该笔款项酌定由原告A返还被告B10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本院准予原告A与被吉B离婚;婚生子C由被告B负责抚养教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负责抚养教育;自2019年5月起至C年满十八岁止,原告A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2100元;
三、自2019年5月起,原告A有权每月探视C两次;
四、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的房产归被告B所有;因购买该房产产生的借款及贷款由被告B继续负责清偿;被告B支付原告A房产折价款700000元;
五、牌号为苏A的大众牌汽车归被告B所有,被告B支付原告A车辆折价款40000元;
六、原告A返还被告B夫妻共同存款100000元;
以上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折抵后,被告B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640000元。
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转为南京专业一线家事律师,很多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
都非常容易转化为调解离婚或者协议离婚
因此双方之间的分歧,一旦走进法庭就会有专业法官和书记员
对于法律进行释明和解读,非常容易让一方放弃错误的坚持
最终使得双方在法律框架之内找到相互的平衡

由此找到最恰当的方式方法促进双方快速离婚、和平离婚、合理离婚
是婚姻家事律师的基本功和必修课
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附: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书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必须符合双方在离婚案件的诉讼中,原告既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才可以在离婚1年内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事实进行判决,然后做出判决书。那么,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书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1、对方重婚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号之前未领取结婚证,邻里承认的事实婚姻。对此,目前还存在分歧,各地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区认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些地区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此时,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那么怎样就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其实,符合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具体有: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因此,符合上述同居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
  3、实施家庭暴力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有:
  (1)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认定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方式有:
  (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2)遗弃家庭成员的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
二、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根本要求  1、逻辑性。司法裁判要辨别是非曲直,要解决互相对立的诉讼争议,要对案件事实予以揭示和证明,就必须使用一定的逻辑形式。司法过程是一个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逻辑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过程,逻辑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工具。
  2、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判决的灵魂。判决书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证明(在判例法国家还具有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种坐标的功能)。肖扬院长指出"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强调了司法判决公正性与论理性的重要性。司法判决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体现利益分配的公正。判决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决形式或实质的其他特点是第二位的、是对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
  3、对一份司法判决而言,如果其裁断结果是非理性的、不公正的,那么判决书中所体现的再严谨和高超的逻辑推理,再鲜明的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形式特点也毫无价值。通常而言,由于法律和事实的不确定性,因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标准往往难以界定(当然,违背基本法律规则认定事实、裁断案件的不在此列)。也正因为如此,实务界才越来越重视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裁判文书改革应从现实出发,以增强判决的论理性为着手点。当今社会,司法民主已渗透于审判的各个环节,理性审判是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必然要求,增强说理性、以理服人是司法判决的内在需要,也是理性审判意识在司法判决上的体现。司法判决的理性化程度反映了法律文书的品位,富于理性含量的判决书,通过透彻的说理、充分的论证,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裁判结果之所以然。因此,强化司法判决的论理性是实现判决公正性的途径与保障。
  三、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格式要求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1)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2)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3)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5、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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