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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法院诉讼是否能第一次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19-11-05    作者:庄荣华律师

重点提示: 以往家庭暴力在婚内出现,即使出现严重后果,部分法院或者法官仍然依照常规套路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似乎司法实际的常规比法律规定更重要!
        自从反家暴法出台以及最高院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最终撼动了中国离婚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坚决抵制,离婚案件不能盲目的做和好工作,而近期最高院又再次出台对于法定离婚赔偿条件的案件,应当赔当其过,这也是家事案件改革取得的进步和成果! 
        离婚案件极少在起诉之时拥有法定的离婚条件 
        在诉讼中高明的律师最容易实现快速离婚的庭审理由是双方无和好可能! 
        而双方无和好可能,就比较容易避开矛盾的性质,而主要看双方是处理矛盾,有无恶化矛盾,能否在矛盾不断升级,同时在诉讼刺激之下解决矛盾,通常在诉讼离婚的刺激之下,被告并无真正意义的和好行为和和好效果,而双方产生的冲突越多就 越无法恢复平静,最终就容易实现快速 离婚的根本目的。

本案2017年4月14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7月11日,历时2个月左右左右。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少年家事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对方赔偿我方1万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系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在被告抵死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争取到快速离婚,非常不容易,实现了女方第一次诉讼快速离婚的要求! 
        庄荣华律师多次积极联系法院,我方强调列举具体的矛盾,离婚的法定理由方向,从双方婚前感情不好、婚后感情不好、双方具体的矛盾、处理矛盾的方式、原告离婚的决心以及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众多方面,来印证夫妻感情破裂,但是纵使有很多法律手段能够利用,很多案件能够快速离婚,还是需要专业高明的律师提供强而有力的代理技巧,才能真正的走进对方的内心,彻底解决痛苦的婚姻和实际的诉求,本案系起诉后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苏0 1 0 2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7年4月1 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 0 1 7年5月1 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被告给付5万元损害赔偿。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 0 1 6年6月登记结婚,被告经常有家庭暴力,差不多每个月都打,打了十几次,关了十几次。打的时候,被告砸板凳、烟灰缸之类的东西,原告的婚姻就像监牢一样,每次发生矛盾原告都想走,但被告都将原告手机拿走,每次禁锢原告的时间从1 0个小时到2 0个小时不等,不给吃不给喝。被告母亲还协助被告对原告进行禁锢.这样的事情有过十多次,被告被迫和原告母亲同吃同住。有一次,被告母亲把躺椅放在门口,防止原告逃脱,被告与其母亲轮流睡在床上,二人轮流看守。有一次,在安徽高速公路上,被告将原告关在汽车里,关久了,原告感到要窒息。原告着急要上厕所被告都不让,为此,原告还求被告开车门。3月1 1日晚1 2点,被告再次实行家暴,家暴后,原告已面目全非,请求被告和其母亲带原告去医院,他们凌晨3点才送原告去医院救治。该次暴打,原告鼻梁骨被打断,牙齿松动,肺出血,肋骨挫伤,当时原告几乎放弃了求生的欲望。在短暂的婚姻期间,发生了这么多的矛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双方有时候会斗嘴吵架,推推搡搡,按原告的脾气,每次吵架都要回家,岳母身体不好,不能生气,被告害怕原告回去让岳母担心。当时只想让原告留一会,就不给原告手机,不让原告打电话。原告也打得被告脸上有血印子,有时候被告把原告手机抢过来,原告会用脚蹬到茶几,可能就破了。双方是有过争执,没有一个月打一次。原告随便什么时候和被告动手,被告都是打自己,被告从来没有动过手。原告也是为被告好,因被告喝酒而与被告吵架。被告认可原告的鼻骨曾被打骨折,那是3月1 1日晚,被告喝了点白酒,回家之后自制能力变差,愿告因此生气,砸电视机,全部砸碎,被告着急,以为原告想离婚了,被告没能控制住自己动手打了原告。至于被告禁锢原告的问题。吵架的时候都是夜里,一夜过来是有1 0到2 0个小时。原告说把她关在汽车里,那是在高速公路上,原告下车就很危险。在马尔代夫,被告怕原告情绪激动,万一掉到海里不好办。被告在婚姻中,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妥,被告今后会改进,以后不会再动手也不会再喝酒,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十多年前通过网上相识,但不大来往,婚前、双方通过聊天了解,然后再见面,恋爱了7个月,于2 0 1 6年6月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第4天,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用电脑桌旁的转椅砸原告时弄断了自己的一根手筋。婚后,原、被告经常争吵,被告曾在冲突后1 0多次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限制自由的时间最长达到2 0个小时。有一次在高速公路上,被告曾连续几个小时将原告关在轿车里。2 0 1 6年1 1月6日,被告写下保证书,主要内容为:保证不辱骂对方,不对对方动手,不干涉对方隐私和人身自由,不饮酒,严禁酒后驾驶。2 0 1 7年3月2日,被告再次出具保证书,表示平时在一起相处,得让着老婆,无论拌嘴或吵架,不得限制别人的人身来去自由。3月1 1日凌晨,被告喝酒后回家,凌晨1点左右,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3点左右,被告将原告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多发性损伤;2、脑震荡;3、肺挫伤;4、鼻骨骨折。原告被打后,与被告分居,搬回母亲家居住。2 0 1 7年4月1 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 
        1、在原,被告婚后,被告曾因喝酒与承租的房客发生纠纷。有一天深夜,在房客不情愿的情况下,到房客的承租房内饮酒,后二人发生矛盾,房客冲到原、被告卧室敲门,找被告算账。原告开门后看到房客提着一把刀。
2、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均没有正式工作。 
        审理中,本院曾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关系证明、病历、门诊处方、受伤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保证书及法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原、被告在结婚不足一年的 
        时间内,多次发生冲突,被告曾1 0多次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最长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达到2 0个小时。3月1 1日,被告在醉酒后将原告打伤,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综合本案案情,应当认定被告有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现原告因被告经常性的限制人身自由及家庭暴力等行为而开始分居,应当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使原告的婚姻生活经常性的陷于恐惧之中,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被告应给予适当的赔偿。对赔偿数额,结合原告的受损害情况、被告故意的动机、行为的手段和情节、双方的经济状况和谋生能力,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虽然是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因被告有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故原告要求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A与B离婚;
二、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赔偿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 2 0元,由被告负担。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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