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代理某交通致死案,二审维持原判,成功获赔54万

发布日期:2019-11-07    作者:石文辉律师

2018年,章某酒驾行驶不慎撞上李某驾驶的无牌货车,造成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中,车辆的所有人系赵某,且该车辆处于违法未处理、超期未年检状态,经赵某、某废品站、某汽车修理厂依次转让,最终转让至李某处。章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车辆所有人赵某、某废品站、某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保护委托人隐私,相关信息已做修改。)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令李某、车辆所有人赵某、某废品站、某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54万元。后因车辆所有人赵某及某汽车修理厂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令李某、车辆所有人赵某、某废品站、某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54万元。后因车辆所有人赵某及某汽车修理厂不服一二审中,石文辉律师、常明律师继续接受委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出具主要代理意见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涉案车辆不仅为已报废的车辆,且存在无号牌、超期未年检、未购买交强险、具有安全隐患问题的情形,也属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依法禁止行使的其他机动车,故车辆所有人赵某、某汽车修理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令李某、车辆所有人赵某、某废品站、某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54万元。后因车辆所有人赵某及某汽车修理厂不服一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驳回车辆所有人赵某、某汽车修理厂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令李某、车辆所有人赵某、某废品站、某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54万元。后因车辆所有人赵某及某汽车修理厂不服一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温燕
审核:石文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清义律师
宁夏银川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玉江律师
江苏淮安
郭亚敏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