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
关键词:刑事辩护 罪轻辩护 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赵某于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或借用唐山市某药材公司、天津某药材公司分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采购药品并销售给多家药店,销售金额为950778.3元。其租住地内价值439468元的药品被查获,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律师介入
2013年6月20日张某之父慕名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为其子张某提供辩护,律师在进过调查(包括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为本案应作罪轻辩护。
审理经过
2013年8月5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庭审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1、 我们对起诉书指控张某的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
2、 张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跟侦查机关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肯请法官酌情从轻处罚;
3、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并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违规冒用他人资质非法经营药品批发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适当采纳。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 被告人张某被查扣在案的价值人民币439368元的药品予以上缴国库,
三、 作案工具汽车一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浙江杭州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广西柳州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湖北武汉
山东菏泽
北京朝阳区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