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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

发布日期:2019-11-15    作者:韩士队律师

关键词:刑事辩护 罪轻辩护 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赵某于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或借用唐山市某药材公司、天津某药材公司分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采购药品并销售给多家药店,销售金额为950778.3元。其租住地内价值439468元的药品被查获,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律师介入 
        2013年6月20日张某之父慕名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为其子张某提供辩护,律师在进过调查(包括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为本案应作罪轻辩护。
审理经过 
        2013年8月5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庭审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1、 我们对起诉书指控张某的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
2、 张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跟侦查机关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肯请法官酌情从轻处罚;
3、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并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违规冒用他人资质非法经营药品批发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适当采纳。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 被告人张某被查扣在案的价值人民币439368元的药品予以上缴国库,
三、 作案工具汽车一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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