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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癌术后行子宫动脉灌注化疗,致骨髓抑制并肺部感染

发布日期:2019-11-18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林某某在卵巢癌术后4个月,入x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肿瘤介入病区在局麻下行“子宫动脉灌注化疗术”,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骨髓抑制、肺部感染等并发症,在消化道出血、骨髓抑制、肺部感染等并发症后,医院诊断、治疗不及时、不正确,最后导致患者死亡。2019年3月1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附属医院应按照30%承担赔偿责任,合计75745.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卵巢癌,动脉灌注化疗,骨髓抑制,并发症
一.引言
        卵巢癌术后行子宫动脉灌注化疗,致骨髓抑制并肺部感染,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韩某某等与x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211民初2087号”。
二.基本案情 
        林某某与韩某棚、韩某媚、韩某杰、韩某某系母女(子)关系。林某某在卵巢癌术后4个月,间断恶心、呕吐,于2017年7月14日入x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肿瘤介入病区住院治疗。2017年7月17日在局麻下行“子宫动脉灌注化疗术”,2017年7月21日出院。2017年7月24日因呕血1小时,再次入住x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肿瘤介入病区。2017年8月12日林某某呼吸、心跳停止。
三.裁判结果 
        本院对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附属医院应按照30%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3月11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韩某棚、韩某媚、韩某杰、韩某某各项费用252485.66元(医药费10184.04元、护理费3643.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死亡赔偿金198233元、丧葬费30725.5元、鉴定费7100元、交通费400元)的百分之三十即75745.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骨髓抑制、肺部感染等并发症,在消化道出血、骨髓抑制、肺部感染等并发症后,医院诊断、治疗不及时、不正确,最后导致患者死亡。 
        (二)医方辩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客观,也不公正,医院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院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服从法院的判决。 
        (三)医疗鉴定意见:x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对林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此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参与度应为次要原因。 
        (四)法院观点: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关于附属医院应如何承担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的参与度属于专业技术性问题,因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附属医院虽对鉴定意见提出相应的异议抗辩,但对于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在没有充足的反证进行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证明力。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2.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3.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4.医疗纠纷: 行腹腔镜下直肠肿瘤切除术,造成小肠瘘,导致腹腔感染。5.医疗纠纷:食管癌术后应警惕吻合口瘘的发生,并给予有效对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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