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秦鑫洋诉秦文权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原告秦鑫洋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8年1月,原告之母与被告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的母亲承担,对生活费没有约定。因原告的母亲无固定工作,而且其母亲又长期患病,全家生活非常困难。原告的母亲无力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费30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该费用自2012年3月起算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支付原告近两年的生活费7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文权辩称:其在与原告母亲离婚时有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上没有生活费的约定,而且医疗费、教育费都应当由原告的母亲承担,故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8年1月,原告之母与被告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的母亲承担,对生活费没有约定。因原告的母亲无固定工作,而且其母亲又长期患病,全家生活非常困难。原告的母亲无力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经钟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秦文权自2012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秦鑫洋生活费150元至原告秦鑫洋独立生活止,该款由被告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期间原告秦鑫洋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合法票据由被告秦文权承担50%。

  (三)案例评析

  对于协议离婚的案件,由于当事双方自身因素的限制,对于一些法律问题不可能完全明白,所签定的协议或许会存在各种各样的漏洞。特别是对子女的抚养这方面,存在很大的误区。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的母亲承担,但是对生活费没有约定。双方当时都认为抚养费就只限于教育费及医疗费,对其他费用不了解,对此存在法律认识的偏差。后因生活变迁,原告及其母亲生活变得非常困难,已无独立抚养原告的能力。同时,虽然原告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对于一些费用进行了约定,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被告也处于低保状态,如果过多支持原告的诉求,则会对被告的生活带来压力,所以对原告的诉求在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下予以适当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