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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分割原则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1-21    作者:魏俊冰律师
  谁在生活中都难免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夫妻之间也会存在很多矛盾,但是如果感情破裂夫妻进行离婚,那么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确立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常常涉及生产资料。因此,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和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 夫妻均等分割原则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个人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归专用人所有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抵偿原则。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统盘考虑。同时,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到判决后离婚夫妻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继续保留照顾女方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中处理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7.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
  ? 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
  ?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的财产;
  ?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些知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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