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黑豫粤法院协助台湾台中地院就一诈欺案调查取证案
发布日期:201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第1030056467号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台中地方法院2014年度易字第947号诈欺案件之相关材料,请求协助查询20个银行账户的开户人基本资料、账户交易明细表,并依账户交易明细表内汇款记录,调取被害人汇款时所填之汇款单,查明被害人为何人,并制作笔录。
(二)办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台方请求书后,经审查发现,该案涉及一起跨境电信诈骗案,据台方起诉书所述,被告人江某某作为诈骗犯罪集团内的“车手”,使用20张大陆银联卡,通过台湾地区的ATM机大量领取诈欺被害人汇入人头账户之款项。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就被告人涉嫌诈欺向台湾台中地院提出刑事检控。
根据台方提供的涉案信息,案涉的银行账户较多,但仅有各银行卡的类别银行名称,而无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相关信息。为确定具体协助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协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首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协助查询确定涉案20个银行账户所涉及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尔后根据开户银行名称所在地将有关材料转送北京、黑龙江、河南及广东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协助。
北京高院在协助调查所涉12个银行账户过程中,首先根据已经确认的12张银联卡分别归属于北京市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以及北京农商银行等8家银行,前往该8家银行查到开户人信息资料、联系电话以及该银联卡涉案期间的所有账户往来明细。然后通过银行预留的开户人联系方式,承办法官分别与12名开户人一一进行电话联系,但仅联系到1名开户人刘某。其他开户人的电话经多次拨打或者无人接听、或者无法接通、或者已停止使用,对此,承办法官一一作了工作记录,并对唯一联系到的开户人刘某,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与涉案当事人刘某的谈话内容、账户交易明细及北京地区无人报案的情况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利用了刘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将从他人处骗得的赃款汇入到这些账户并迅速转走。承办法官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完成涉及北京地区的8家银行账户资料的调查,并对12张银联卡的2271条信息进行分析,形成了《调查笔录》、与各开户人的电话联系《工作记录》及《调查取证说明》等证据资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随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和道里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相继通过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协助取得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在收到取证结果后及时对台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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