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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面部清创缝合,术后嗜睡原因为大面积脑梗死

发布日期:2019-11-24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因交通事故外伤,在全麻下行面部清创缝合术,术后长时间出现嗜睡,原告家属多次反映情况,被告未予重视,后诊断为左侧大面积脑梗死。目前原告脑梗死,右侧偏瘫,运动型失语,生活无法自理,需后期康复治疗,恢复身体机能。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共计10141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清创缝合,麻醉, 查找原因
一.引言
因交通事故行面部清创缝合术,术后患者麻醉未醒,医方未及时查找原因,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滕某某与x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3101民初1987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1111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外伤,到x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1.面度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多处软组织挫伤;3.2型糖尿病;4.脑梗死;5.高血压”。2017111111:10分,原告在全麻下行面部清创缝合术,术后长时间出现嗜睡,原告家属多次反映情况,被告未予重视,至当晚22:45分,原告家属发现原告小便失禁通知值班医生,烧伤整形科于20171112041分邀请精神外科医生会诊,诊断为左侧大面积脑梗死。
(二)会诊后精神外科于20171112230分对原告行全麻下左侧颅脑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入重症医学科监护治疗,20171121日转入康复医学科。2018426日,原告再次在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不得不于2018510日在全麻下行左侧颅骨缺损修补术,再次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17740.58元。目前原告脑梗死,右侧偏瘫,运动型失语,生活无法自理,需后期康复治疗,恢复身体机能。
三.裁判结果
被告辩称其医疗行为未存在过错,鉴定意见内容不客观,不应依鉴定意见认定过错参与度,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辩称理由,对此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金额的确认共计814171元,参照鉴定意见过错参与度10﹪计算。2019426日法院判决,被告x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1417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按鉴定意见给出的最高过错参与度15%进行赔偿。
(二)医方辩称:原告因交通事故全身挫伤,答辩人选择全麻,对大面积创伤进行清洗,当时原告生命体征各方面都正常,药物也是按规定使用,目前没有相关依据证明是用药或全麻导致原告脑梗。原告认为答辩人篡改和修改病历存在过错,事实上修改病历与治疗结果没有因果关系。2、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本次答辩人医疗行为不应参考司法鉴定意见的过错参与度。司法鉴定意见陈述答辩人有4个方面存在过错,该4方面都不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
(三)医疗鉴定意见:x人民医院对患者滕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滕某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评定医方在患者损害结果中负轻微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15%。患者滕某某,开颅术后,由于脑损伤后遗右侧肢体偏瘫和运动性失语,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四级伤残和五级伤残。患者滕某某的误工期限评定为:自受伤住院之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患者滕某某的护理期评定为283日。患者滕某某的营养期评定为283日。患者滕某某,目前无需特殊治疗。
(四)法院观点: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患者滕某某,在全麻下行“面部外伤清创缝合术”,术后患者麻醉未醒,医方未及时对其查找原因,延迟诊疗;行“面部外伤清创缝合术,术后选用药物进行止血,存在不当;对于麻醉方式的选择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等。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严重肺感染不宜行肺癌活检,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需担责。2.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对胸痛未及时正确诊断,贻误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治疗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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