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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敬枝与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9-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3日,刘亮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48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山东省鱼台县唐马镇杨辛庄路口时,与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的渠敬枝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渠敬枝起诉至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亮赔偿渠敬枝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8207.54元。

  判决生效后,刘亮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渠敬枝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申请后,鱼台县人民法院向刘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刘亮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对刘亮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决定。被司法拘留后,刘亮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主动交纳罚款,拘留期满后仍躲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渠敬枝因伤致残,家庭生活困难,鱼台县人民法院按有关规定给予司法救助7000元。2015年11月,鱼台县人民法院向鱼台县公安局发出协查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刘亮下落,发现后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2015年11月13日,鱼台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民警将刘亮找到并控制。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后,执行人员即刻前往派出所对刘亮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5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刘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得以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亮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逃避执行,使得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执行法院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协查、控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震慑,使案件得以执结。本案充分说明,公安机关配合执行法院采取协查措施,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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