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已依约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12-10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医疗纠纷,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医疗损害,保险费
一.引言
医院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与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502民初481号”。
二.基本案情
(一)在保险期间内,患者陈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到原告处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22,615.4元。出院后,又于2018年5月28日到原告处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386.51元。因病情未好转,于2018年6月6日转至x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6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在x省儿童医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46,901.45元。
(二)后原告与患者陈某某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8年11月2日,本院对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2017)x050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赔偿蒋某某、陈某庭(陈某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61,312元,并承担2,385元诉讼费。判决生效后,x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支付蒋某某、陈某庭赔偿款161,312元及案件受理费2,385元。
三.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医疗责任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交纳了保险费即履行了合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医疗保险责任事故后,原告已实际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赔偿,被告应当在其承保的险种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书是原、被告约定的理赔依据,且原告已经履行完毕。
(二)保险合同约定每人责任限额400,000元,被告应当在其承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63,697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月日法院判决,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保险理赔款163,697元。
四.讨论
(一)原告医院诉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款163,6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因原告没提供理赔材料,公司无法核实,才没有理赔到位。若原告将理赔资料准备齐全,公司可以进行赔付。
(三)医疗鉴定意见:经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在对患儿陈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儿检查脑膜炎不完备,对过敏反应治疗欠完善的医疗过错,但上述过错行为与陈某某死亡之间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仅就本鉴定所涉及的材料和医疗技术范畴考虑,建议x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B级(参与度理论数值范围1-20%)。
(四)保险合同: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在被告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并交纳保险费,被告出具医疗责任保险(2011版)保险单,内容约定:保险期间自2017年1月1日0时起至2017年12月3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2,546,600元,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为150,000元,累计责任限额3,0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0,000元,每人责任限额400,000元。
(五)法院观点:人保财险x分公司与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了《x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1)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3)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签署调解协议后,发现损害认定过轻,患者可行使撤销权。2.医疗纠纷:参加临床试验因入组错误,且未行血压监测致脑出血死亡。3.医疗纠纷:出院前未查出胎粪吸入性肺炎,随后误诊导致新生儿死亡。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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