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某、加某侮辱、诽谤司法人员案
发布日期:2019-12-17 作者:杨谦律师
2019年4月9日上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在该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和解室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益某与被执行人阿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案外人索某、加某以其与阿某系亲属关系且了解案情为由,擅自闯入执行和解室,对执行法官恶语相向,辱骂承办法官长达2个多小时。承办法官、书记员及法警等对索某、加某进行了教育和劝阻,但二人不仅不听劝阻,还将承办法官和法警推倒,继续在诉讼服务大厅内对法官进行辱骂,并故意撞坏诉讼服务大厅内的来访登记一体机,不仅导致申请执行人益某与被执行人阿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法继续执行,还严重影响法院立案接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九项的规定,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索某、加某多次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不听从劝阻,妨碍执行工作,乃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决定,对索某、加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同时,法院要求索某、加某对诉讼服务大厅内的来访登记一体机进行修复。事后,乃东区人民法院还向索某、加某户籍所在地乡政府下发司法建议书,收到司法建议书后,该乡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法治宣传,并将结果反馈至乃东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乃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行为人处罚并就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对当事人恶意扰乱司法秩序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与处置,维护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起到遏制打击和预防教育作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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