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吞吃借条妨碍法庭审理案
发布日期:2019-12-17 作者:杨谦律师
2019年1月8日下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淮北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活动有序进行,但是在交还证据原件时,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中的一张借条“不翼而飞”。由于庭审结束已是晚上七点,经现场仔细检查未发现借条后,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决定让当事人先行回去。后经过调查取证,最终通过庭审现场视频监控发现被告周某在质证过程中趁人不备偷偷将借条放在台面下,身体趴在桌子上,用手挡住嘴巴,整个过程持续了十秒钟。
次日上午,承办法官将被告周某传唤至法庭进行询问,被告对吃掉借条的行为供认不讳,周某称因其对原告有怨恨心理,庭审时更加气愤,便趁着法官和原告质证其他证据时偷偷将借条吞进肚子。
处理结果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审理原告淮北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周某在庭审过程中将原告所举借条证据原件毁灭,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对周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庄严场所。法庭安全与法庭秩序是司法权威在审判领域的重要体现;诉讼活动的参与者以及广大民众遵守法庭秩序是敬畏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也是守法意识的重要体现。本案警示:公民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内肆意发泄不满、无理取闹,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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