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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儿童购买彩票中奖奖金归谁

发布日期:2019-12-23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

  新年伊始,8岁儿童小兵在姑姑余某的带领下来到某彩票销售处玩。期间,小兵向余某提出想用压岁钱购买一张彩票。余某即帮小兵在彩票销售处花2元购买了一张彩票,并由小兵自己挑选彩票、自己刮奖,没成想竟中了30000元奖。余某遂代替小兵领取了扣除税款的24000元奖金。

  【分歧】

  对于小兵购买彩票获得的24000元奖金应归谁所有,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彩票销售机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小兵是未成年人,其向彩票销售处购买彩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故中奖的彩票作废,小兵购买彩票获得的24000元奖金应退还给彩票销售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兵是未成年人,彩票销售处不能向其出售彩票及兑奖。本案中,小兵购买的彩票是由其姑姑余某出面购买及领取奖金的,而余某是成年人,其向彩票销售处购买彩票的行为合法有效,故小兵购买彩票获得的24000元奖金应归余某所有。

  第三种观点认为,小兵通过姑姑余某帮忙购买彩票,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小兵作为未成年人不能购买彩票及兑奖,但其委托的代理人是成年人,能够购买彩票及兑奖。小兵用自己的压岁钱购买彩票,且是自己挑选彩票、自己刮奖,故小兵购买彩票获得的24000元奖金应归其自己所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小兵让姑姑余某帮忙购买彩票及兑奖,余某帮助小兵购买彩票及兑奖,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余某帮助小兵向彩票销售处购买彩票及兑奖领取奖金的行为是行使委托代理权、履行委托代理义务。虽然《彩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彩票销售机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但小兵的姑姑余某是成年人,能够购买彩票及兑奖,故其代理小兵向彩票销售处购买彩票及兑奖的行为合法有效,奖金不应退还彩票销售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小兵已年满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小兵购买彩票仅花费2元,该消费行为应当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且小兵购买彩票获奖系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小兵委托其姑姑余某代为购买彩票、兑奖领取奖金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

  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余某代理小兵购买彩票并中奖,其法律后果亦应由委托人小兵承受。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既然余某购买彩票、兑奖均是在履行小兵的委托事务,就不能因为小兵不具备购买彩票及兑奖的资格而直接认定余某为彩票购买人及奖金所有人。

  第四,购买彩票属于射幸行为,能否中奖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虽然彩票系余某帮助购买,但是购买彩票的钱为小兵的压岁钱,彩票的挑选、刮奖均是小兵自己所为,故彩票中奖的后果及获利应属小兵所有。小兵作为未成年人,对自己因继承、接受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对自己因劳动、经营或者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均享有所有权。小兵过年得到的压岁钱、购买彩票获得的奖金24000元均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该财产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但不属于其法定监护人所有。

  综上,小兵购买彩票获得的奖金24000元应归小兵所有,并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本文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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