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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迟延退工 是否应赔员工相关经济损失

发布日期:2019-12-25    作者:李建录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杨某入职上海某百货公司,担任网管工作。2018年1月,杨某因身体不适,想休年休假,于是在分管领导的许可下,在家休息了两天。 

     没想到2018年1月31日,百货公司以杨某请假未履行审批手续、旷工违纪为由将杨某开除,并在网上完成社保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但未开具退工单,也未归还杨某劳动手册。

  2018年2月26日杨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一裁两审,法律部门认定百货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赔偿金。  案件审理期间,杨某因为缺少退工单,无法申请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期间的医保待遇,发生的多次医疗费用也没有办法报销。大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导致杨某生活困难,杨某只好于2019年2月14日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百货公司办理退工手续,支付迟延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失业救济金和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百货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杨某迟延退工所造成的损失?杨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属于迟延退工赔偿项目?

  杨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迟延退工,由此导致其无法及时申领失业救济金和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公司应予赔偿。

  公司方认为:杨某此前请求仲裁委恢复劳动关系,表明杨某并不想离开公司,未来可能回到公司继续工作,故公司暂不出具退工单及返还劳动手册合理合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杨某个人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15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百货公司应赔偿杨某2018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的延误退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具体以上海失业金标准1815元/月为基数计算。至于2018年2月16日前的部分,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另外,杨某要求获得被延误退工期间因病就诊所支付的医疗费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依法履行退工义务引起的劳动纠纷。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退工相关手续,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法定退工义务,不依法及时给予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致使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进行求职登记,遭受损失的,理应赔偿。  本案中,百货公司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存在误解,当其向杨某出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时,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已经解除,即使杨某后续仲裁申请恢复劳动关系,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退工义务。  那么百货公司拒绝履行法定退工义务应当怎样赔偿呢?

  以上海为例,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如果确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杨某被退工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但缺少退工单导致其无法申请失业救济,故法院判令百货公司赔偿杨某失业保险待遇合法合理。

  至于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医保待遇问题,杨某认为依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法[2011]77号)第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如果公司及时为他办理退工手续,那么他就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获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但目前,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持杨某的上述主张。因此,法院并未支持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在此,我们仍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依法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文 邵敏杰)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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