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媳妇也能承租公房
发布日期:2020-01-01 作者:方燕律师
外来媳妇也能承租公房
王女士嫁到上海已经7年了,丈夫不久前因病去世。丈夫生前承租了市区的一套公房,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后就居住在这套面积不大的公房内。丈夫与前妻育有一女,女儿当年是判给前妻的,离婚后女儿便一直与前妻共同生活。前几年,丈夫把女儿的户口迁到公房内。而王女士因为结婚还不满10年,户口还在外地,尚未迁入上海。丈夫去世后不久,女儿就提出要做把公房承租人变更为自己。王女士担心承租人变更后会损害自己在公房内的权益,便来向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我告诉王女士,根据法律规定,公房的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均享有公房的居住权,若日后公房被征收,承租人、共同居住人也享有分配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虽然王女士的户口不在公房内,但她作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在该房内享有居住权。该等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至于变更承租人,虽然她的户口在外地,但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意见,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也享有做公房承租人的资格。我建议王女士,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公房的出租方或物业公司提出变更自己为新承租人的申请。从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确定王女士为房屋承租人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公房的承租人,是租赁户的代表。如果日后房屋被征收,公房承租人将作为签约代表,与征收事务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及时变更承租人是很有必要的。确定新的公房承租人的途径有2条,一是家庭内部协商一致确定,二是通过公房出租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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