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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篇二)——老年人再婚问题

发布日期:2020-01-07    作者:龙慧珠律师

《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系列篇的篇一叙述的是赡养问题,而本章篇二为大家叙述的是老年人再婚问题。

01子女可以干涉父母再婚吗?
        案例:李伯伯在丧偶后通过婚姻中介公司认识了张某,李伯伯想与张某结婚,生活上有个照应,但婚生女儿坚决反对。那么,子女能否干涉父母再婚呢? 
        律师说法:李伯伯女儿的做法是错误的,子女没有干涉自己父母婚姻自由的权利。同时,即便父母再婚,婚生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会消除。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02同居关系可以分得对方财产吗? 
        案例:张爷爷丧偶多年,和家里的保姆产生了感情,两人相伴了七年缺没有结婚。张爷爷再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获得赔偿金13万。保姆认为自己照料张爷爷多年,应该分得这笔赔偿金,却遭到张爷爷儿子的拒绝。 
        律师说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归给各自所有,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张爷爷和保姆不属于婚姻关系,保姆无权分得张爷爷的财产。
相关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第二款(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03再婚前的财产如何处理? 
        案例:周阿姨拖着两孩子和丧偶的卢某再婚,卢某去世后,他的五个子女称房子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和父亲买的,周阿姨无权居住。周阿姨认为自己和卢某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有有一半的财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孩子也有权分得遗产。 
        律师说法:卢某的前妻去世后,她所拥有的一半房屋由卢某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卢某。该房屋属于卢某认定份额属于他再婚前的个人财产,而非他与周阿姨的共同财产。因此,卢某死后,周阿姨只能和卢某的2个亲生子女和5个继子女一起作为第一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卢某份额的遗产。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大洋民商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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