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故意伤害案件

发布日期:2020-01-15    作者:张国权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望都县望都镇某村。
        被告人齐某,男,1994年3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顺平县高于铺镇某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齐某在望都县花都会KTV,因客人结账时发生纠纷并打斗,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用棒球棍将樊某某右眼打伤,将朱某左臂打伤。经鉴定,樊某某右眉弓挫裂伤长4.0厘米、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朱某左尺骨骨折,属轻伤。
        被告人吴某某、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23时许,樊某某、朱某等人在xxKTV消费后,因结账金额与该KTV的吴某某、齐某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斗,吴某某、齐某将樊某某右眼打伤,将朱某左臂打伤。经鉴定,朱某左尺骨骨折,属轻伤;樊某某右眉弓挫裂伤长4.0cm、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被告人齐某、吴某某分别于8月25日、26日到望都县公安局望都镇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朱某达成和解,被告人吴某某、齐某赔偿了被害人樊某某、朱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樊某某、朱某不再追究吴某某、齐某任何责任。
【审判】
        望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二人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吴某某、齐某作案工具棒球棍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作案工具棒球棍二根。
【评析】
        关于本案的量刑分析
        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对被告人吴某某、齐某可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二人可宣告缓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