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
发布日期:2020-01-15 作者:张国权律师
被告人齐某,男,1994年3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顺平县高于铺镇某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齐某在望都县花都会KTV,因客人结账时发生纠纷并打斗,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用棒球棍将樊某某右眼打伤,将朱某左臂打伤。经鉴定,樊某某右眉弓挫裂伤长4.0厘米、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朱某左尺骨骨折,属轻伤。
被告人吴某某、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23时许,樊某某、朱某等人在xxKTV消费后,因结账金额与该KTV的吴某某、齐某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斗,吴某某、齐某将樊某某右眼打伤,将朱某左臂打伤。经鉴定,朱某左尺骨骨折,属轻伤;樊某某右眉弓挫裂伤长4.0cm、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被告人齐某、吴某某分别于8月25日、26日到望都县公安局望都镇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朱某达成和解,被告人吴某某、齐某赔偿了被害人樊某某、朱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樊某某、朱某不再追究吴某某、齐某任何责任。
【审判】
望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二人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吴某某、齐某作案工具棒球棍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作案工具棒球棍二根。
【评析】
关于本案的量刑分析
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对被告人吴某某、齐某可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二人可宣告缓刑。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李某袭警罪案
- 湖北房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22人涉嫌“帮信”案
- 刑期十年二审改判一年,权利是争取来的!